簽定合同和簽訂合同有什么區(qū)別
“簽訂”的“訂”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。而“簽定”的“定”的許多義項中,相關的義項也有“商定”意即通過協(xié)商使之確定。簽訂是一種過程,是一系列行為的綜合,而簽定是一種結果,是一系列行為后產生的狀態(tài)。
"訂"和"定"只能說從許多人的使用習慣上來說,很多地方通用,但從法律角度嚴謹來說,應該用“簽訂”合同,而根本就沒有“簽定”這個詞,最多只能將兩個字拆開理解,即通過簽署合同而確定了某件事情。但從法律用語上說,應該寫簽訂,而不應該寫成簽定。法律用語比較嚴謹,不應該亂用替代詞,而讓妄生歧義。因此,是簽訂合同,而非簽定合同。
定金和訂金
而定金和訂金,在法律上是有嚴格區(qū)別的:一般合同會約定合同在支付定金后生效,甲方支付定金給乙方后,雙方就必須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,乙方違約,雙倍返還定金;甲方違約,定金不予返還。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,也是不規(guī)范的,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,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,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,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,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。若收受方違約,只能退回原訂金,得不到雙倍返還;若給付方違約,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。